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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场监管局通报6起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栏目:一束光 作者:Rynbaba@ 时间:2024-12-01 22:31:01


渭南市场监管局通报6起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11月25日


渭南市场监管局通报6起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典型案例



一、澄城县查处某车行销售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1日,澄城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辖区某车行涉嫌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车,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执法单位对其下达了行政提示指导书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其行为。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无认证标志的电动车仍在销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无认证标志的电动车。




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12月从外地电动车市场购进,由送货车直接配送且现金结算,共购进同批次电动车3辆,无“CCC”认证标志的仅1辆,购进价格是裸车1700元/辆、销售价格裸车价为1899元/辆。




5月10日,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规定,执法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置。




二、潼关县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私自改装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5日,潼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非法销售违规改装电动车线索移交函,2024年5月16日,辖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深入涉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经查,当事人车行内有3辆型号为露娜2023WB30TZ-E20豪华版的电动车,擅自更改座位,与该型号电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座位长度信息不相符,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的事实,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6月17日,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置。




三、临渭区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案。


2024年6月6日,临渭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20mm,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通过现场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型号:TDT6027Z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800元/辆,销售价格2400元/辆;产品型号:TDT6110Z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900元每辆,销售价格2500元/辆,共购进3辆。




截至2024年6月6日检查,涉案3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货值金额73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为。




经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8月在抖音平台发布销售改装后电压为60伏电动自行车的视频,当事人共计改装电压为60V电动自行车2辆,均由台铃炫乐电动自行车和超威6020电瓶组装销售,销售价2500元。台铃炫乐电动自行车购进价1700元/辆,超威6020电瓶一组5个,购进价400元。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改装两辆电动自行车均已售出,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案,货值金额总计123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0元。涉案的3辆电动自行车已被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8月13日,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置。




四、渭南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日,渭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6.18”期间网络交易监测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反馈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渭南轻骑电动车”发布商品“轻骑电动工厂直销72伏换购价1899#性价比高的电动车推荐#总有一款适合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组装、销售电动自行车2辆,货值金额3598元,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9月14日,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置。




五、蒲城县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0日,蒲城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对位于辖区迎宾路中段的某电动车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私自将购进的两台电动自行车内4组蓄电池,每组12V,共48V改装为5组蓄电池,每组12V,共60V额定电压。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450934449,79422436074076;车辆生产者: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额定电压(V)48,蓄电池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12,蓄电池型号:6-DZF-12。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购两台型号为TDT3217Z、TD1441Z的电动自行车,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店外进行组装销售,进购价分别为1700元/台、1900元/台,销售价分别为1900元/台、220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100元,截至检查当日未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10月23日,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电动自行车2台,并依法进行了处置。




六、富平县查处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富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富平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对位于辖区庄里镇庄南村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解码器一个,并对该电动车经营部正在经销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55Z(1辆)、TDT2235Z(5辆)进行抽样检测,经西安华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整车质量项目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该电动车经营部因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5月26日购进型号为TDT2255Z(1辆)、TDT2235Z(5辆)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购进价分别为1450元/辆、1150元/辆,销售价分别为1800元/辆、1600元/辆。截至案发,涉案电动车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10月29日,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规定,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电动自行车6台,解码器1个,并依法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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